白云环保近日获悉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令
第38号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5月16日
来源: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