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电力行业(包括自备电站)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因为非电力行业的工业锅(窑)炉设备(例如:工业锅炉、玻璃陶瓷炉窑、水泥炉窑、钢铁冶金烧结炉、炼焦和石化系统的裂解设备等)烟气以及涉及硝酸生产和使用的工艺过程废气的排放温度处于120℃~300℃范围内,而目前电力行业使用的中温SCR脱硝催化剂的工作温度为300℃~400℃。因此,在非电力行业难以直接使用中温(300℃~400℃)SCR催化工艺对NOx排放进行控制。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氮氧化物净化效率较低,难以满足严格的排放标准,因此,低温SCR是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的主要工程技术。
本次技术调研主要是针对低温脱硝技术相关,针对其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应用和市场前景等进行相关说明。
相关政策
为了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污染物的排放,国家颁布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
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减排方面,提出2015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
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2015年2月2日,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削减煤炭消耗量、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以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4个工业领域用煤为重点,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力争实现控煤、减煤,防治大气环境污染。计划中明确规定了“到2017年,实现节约煤炭消耗8000万吨以上,减少烟尘排放量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60万吨、氮氧化物40万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减少烟尘排放量10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20万吨、氮氧化物80万吨。”
新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指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利好于低温脱硝技术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