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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附解读)

2020年4月10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通过价格手段引导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对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2019年4月,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规定: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

2019年12月,省环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49号)提出: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对未完成改造的,在现行目录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用电加价。

2020年3月,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向有关钢铁企业征求意见,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全文如下:

关于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55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执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鲁环发〔2019〕149号文件所列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和评估监测情况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投产的钢铁项目,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三)执行差别电价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政策执行效果适时调整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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