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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应付式整改 环保设备成摆设?佛山一企业被罚款+行拘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



佛山市某公司在日常生产中为了“节省”生产成本,废气治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且活性炭长期不更换,后续如何?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南海区狮山镇生态环境部门在一次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的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配套的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打开活性炭箱后发现,活性炭已被粉尘覆盖堵塞失活,基本失去处理能力。

张某企业配套的设备活性炭已被粉尘覆盖堵塞失活,基本失去处理能力。

处理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后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140000元。随后,生态环境部门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后果。

生态环境领域治理是一项常态化、精细化、规范化工作,既不“走过场”,也不是“面子工程”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作为企业主,在获得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一定要勇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到利益与环境同行,不能只谋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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