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十三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电力、钢铁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现超低排放,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享受身边的蓝天白云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十四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坚持接续攻坚、环保为民。
近年来,虽然我省水泥、焦化行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排放总量仍然较大。为落实国家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挖工业源减排潜力,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工作原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编制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在大量调研论证、借鉴各省经验、对接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行业协会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安全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
三、总体要求
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或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
四、改造要求
《方案》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以及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 mg/m3、30 mg/m3、100 mg/m3、60 mg/m3、8mg/m3,将氮氧化物超低排放限值统一到我省地标重点控制区要求。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三是清洁运输方面。水泥、焦化行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8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四是监测监控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焦炉烟囱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CEMS和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
五、主要特点
(一)紧扣目标、务求实效。统筹推进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案》以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为导向,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将产生明显的减排效益。
(二)紧贴实际、切实可行。为改善我省产业结构偏重导致生态环境脆弱、空气质量反复等不利局面,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水泥、焦化企业现状,推出了超低排放限值及措施,深挖“两高”行业减排潜力,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身边的空气质量。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突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题,结合行业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限。2023年9月底前,沿黄9市率先完成改造,全省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充分考虑产能退出要求,对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坚决杜绝“一刀切”。
(四)标杆引领、鼓励先进。为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支持国家推出的超低排放改造政策,设计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让好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用科学精准差异化监管代替“平均主义”,促成良好公平市场竞争氛围。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考虑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别电价等方面予以倾斜。
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01_3986039.html